流 露 不 一 樣 的 愛

 

常 聽 見 有 人 : 「 禽 獸 也 會 愛 自 己 的 兒 女 ! 」 耶 穌 又 : 「 你 們 若 單 愛 那 些 愛 你 們 的 人 , 有 甚 麼 賞 賜 呢 ? 就 是 吏 不 也 是 這 樣 行 麼 ? 」 可 見 , 能 愛 , 並 不 是 甚 麼 一 回 事 。 因 此 我 們 不 要 誤 會 約 翰 所 : 「 親 愛 的 弟 兄 阿 , 我 們 應 該 彼 此 相 愛 , 因 為 愛 是 從 神 來 的 , 凡 有 愛 心 的 , 都 是 由 神 而 生 , 並 且 認 識 神 。 沒 有 愛 心 的 , 就 不 認 識 神 , 因 為 神 就 是 愛 。 」 ( 約 壹 4:7-8 ) 以 為 像 禽 獸 那 樣 愛 自 己 的 兒 女 , 像 吏 那 樣 愛 那 些 愛 自 己 的 人 , 就 是 「 由 神 而 生 」 的 證 明 ! 不 ! 約 翰 所 的 「 愛 」 , 是 「 不 一 樣 的 愛 」 , 因 為 約 翰 , 這 種 愛 是 由 於 「 認 識 神 」 而 有 的 ; 因 此 可 以 , 這 是 「 神 的 愛 」 ! 所 以 約 翰 接 下 去 解 釋 : 「 神 差 的 獨 生 子 到 世 間 來 , 使 我 們 藉 著 得 生 , 神 愛 我 們 的 心 在 此 就 顯 明 了 。 」 ( 約 壹 4:9

 

親 愛 的 讀 者 , 你 有 沒 有 這 種 「 不 一 樣 的 愛 」 ? 你 配 不 配 稱 為 基 督 徒 ? 請 思 想 一 下 以 下 各 種 情 況 , 看 看 自 己 能 不 能 流 露 這 種 「 不 一 樣 的 愛 」 。

 

1.          觀 人 於 靈 : 你 愛 不 愛 一 個 人 , 與 你 怎 樣 觀 看 這 個 人 很 有 關 係 。 在 我 們 傳 福 音 之 時 , 「 不 一 樣 的 愛 」 能 使 我 們 看 見 人 的 靈 魂 多 過 看 見 人 的 肉 體 。 在 我 們 想 要 罵 對 方 之 時 , 愛 使 我 們 看 見 對 方 是 「 神 的 形 像 」 , 從 而 不 敢 罵 他 , 並 且 使 我 們 思 想 他 的 長 處 多 過 他 的 短 處 , 因 為 神 若 愛 他 , 拯 救 他 做 自 己 的 兒 女 , 我 們 怎 能 看 他 為 自 己 的 對 頭 人 ?

 

2.          凡 事 相 信 : 許 多 是 非 恩 怨 都 是 從 猜 想 和 論 斷 而 生 的 。 因 此 , 當 別 人 一 件 未 被 證 實 的 惡 事 傳 到 我 們 耳 中 之 時 , 愛 能 叫 我 們 盡 量 傾 向 不 相 信 他 會 做 這 種 惡 事 , 同 時 也 不 願 意 別 人 去 相 信 , 於 是 自 己 不 傳 謠 言 , 也 不 想 聽 謠 言 , 謠 言 便 止 於 智 者 了 。 即 使 那 件 惡 事 有 一 個 見 證 人 肯 出 來 作 見 證 , 愛 仍 然 叫 我 們 不 願 意 相 信 ; 及 至 有 兩 個 見 證 人 證 實 了 , 我 們 還 是 不 想 相 信 , 因 為 那 只 不 過 是 律 法 為 公 平 而 要 求 的 , 不 是 為 愛 心 而 要 求 的 。 「 不 一 樣 的 愛 」 會 要 求 超 過 三 個 見 證 人 以 上 才 肯 相 信 。 縱 然 相 信 , 卻 仍 然 不 斷 地 給 與 別 人 悔 改 的 機 會 。

 

3.          衡 量 標 準 : 別 人 的 行 為 , 我 們 不 以 自 己 的 感 受 來 評 論 , 因 為 別 人 不 是 自 己 ; 也 不 以 理 想 的 標 準 來 衡 量 , 因 為 任 何 人 的 行 為 都 不 可 能 符 合 理 想 。 我 們 應 以 對 方 的 處 境 、 對 方 的 靈 性 程 度 , 和 可 以 體 會 的 軟 弱 來 衡 量 , 並 以 自 己 也 曾 有 過 如 此 軟 弱 的 情 況 來 衡 量 。 在 衡 量 自 己 與 別 人 是 否 有 錯 之 時 , 愛 又 能 叫 自 己 先 向 對 方 承 認 自 己 的 錯 , 卻 不 計 較 別 人 肯 不 肯 同 樣 地 承 認 他 的 錯 。

 

4.          自 制 能 力 : 在 證 實 對 方 真 的 有 錯 的 情 況 下 , 愛 能 叫 我 們 凡 事 忍 耐 和 恆 久 忍 耐 , 這 種 忍 耐 就 是 強 大 的 自 制 能 力 。 例 如 快 快 的 聽 , 慢 慢 的 , 慢 慢 的 動 怒 。 即 使 動 怒 , 也 只 不 過 是 動 義 怒 , 決 不 失 基 督 徒 的 體 統 。

 

5.          忠 告 與 受 諫 : 「 愛 」 非 但 不 是 縱 容 自 己 所 愛 的 人 去 犯 罪 而 不 加 以 制 止 , 反 之 , 「 愛 」 是 勇 敢 和 及 時 提 醒 他 、 阻 止 他 、 挽 回 他 。 反 過 來 , 自 己 在 聆 聽 別 人 的 勸 勉 或 責 備 之 時 , 愛 不 會 叫 自 己 只 找 出 對 方 不 準 確 的 意 見 , 從 而 保 護 自 己 和 駁 斥 對 方 , 愛 只 叫 自 己 留 意 別 人 得 對 的 地 方 , 並 且 加 以 謙 卑 接 納 ; 地 位 高 者 肯 接 受 地 位 低 的 指 摘 , 這 才 是 愛 ; 為 面 子 和 尊 嚴 , 明 明 是 錯 了 也 不 肯 承 認 者 , 是 沒 有 愛 。

 

6.          處 理 罪 證 : 在 證 實 對 方 真 是 錯 了 的 情 況 下 , 「 愛 」 叫 我 們 不 將 對 方 過 往 犯 罪 的 紀 搬 出 來 罵 他 , 只 會 想 到 對 方 被 證 實 犯 罪 已 經 很 難 為 情 了 , 從 而 替 他 難 過 。 並 且 我 們 指 證 他 的 目 標 不 是 定 他 的 罪 , 而 是 設 法 挽 回 他 。

 

7.          像 主 多 少 : 當 我 們 衡 量 應 否 原 諒 別 人 之 時 , 「 愛 」 叫 我 們 不 以 價 的 得 失 來 衡 量 , 也 不 以 「 無 可 奈 何 、 不 能 不 如 此 」 的 心 境 來 赦 免 , 乃 是 以 自 己 這 樣 待 他 像 主 多 少 來 衡 量 。 在 衡 量 自 己 的 損 失 之 時 , 「 愛 」 又 使 我 們 先 衡 量 神 的 榮 耀 受 多 少 虧 損 , 再 衡 量 別 人 損 失 多 少 , 最 後 才 衡 量 自 己 損 失 多 少 。

 

8.          犧 牲 權 利 : 有 許 多 事 物 , 可 能 是 自 己 應 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, 但 是 為 了 愛 , 我 們 寧 願 放 棄 自 己 所 擁 有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, 因 為 心 中 以 謀 取 別 人 歸 主 , 以 及 叫 神 得 榮 耀 為 更 高 的 價 。 因 此 , 在 自 己 仍 然 有 餘 的 情 況 下 , 即 使 別 人 借 了 自 己 的 金 錢 物 質 而 故 意 不 還 , 也 不 追 究 。

 

主 光 弟 兄

(取自平安報第18期:在 各 種 處 境 中流 露 不 一 樣 的 愛)